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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2-18 1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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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局机关及二级事业单位公章使用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合法性,杜绝乱用、滥用行为,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系指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局为履行职责,经批准使用的以下印章:
1.局机关公章
2.局党组公章
3.局机关党委公章
4.财务专用章
5.工会专用章
6.政务服务中心公章
7.市长热线办公室公章
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
局机关公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局党组公章由分管领导负责保管,局机关党委公章由机关党委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办公室财务负责人负责保管,其他公章由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1.所有印章应入柜加锁,妥善保管,随用随取,用毕立即存于原处。一旦发现丢失及异常情况,应妥善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2.印章管理员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保管人由于各种原因不在工作岗位时,应将印章交由本部门领导或领导指定的专人临时保管,以保证工作需要。
3.印章管理员对所保管的印章,应经常检查,及时清洗,细心保护。
4.印章保管人只有印章加盖权,没有审批权。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局机关公章的使用范围为:
(1)局机关内部签发的文件;
(2)局机关对外签发的文件;
(3)局机关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4)由局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5)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6)担保书、承诺书等重要法律文件。
2.局党组公章使用范围为:
(1)局党组内部签发的文件;
(2)局党组对外签发的文件;
(3)局党组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4)由局党组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3.局机关党委公章使用范围为:
(1)局机关党委内部签发的文件;
(2)局机关党委对外签发的文件;
(3)局机关党委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4)由局机关党委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财务专用章使用范围为:
(1)财务支出和收入证明的签章;
(2)收款收据、银行票据等相关业务。
5.二级事业单位公章参照局机关公章执行。
第五条 局机关公章使用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局机关党委公章使用由机关党委办公室专人负责;局党组公章使用由分管领导负责;财务专用章使用由办公室财务负责人负责;其他公章由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印章使用要求。
(1)由使用人填写《市政务服务局公章使用登记表》(附件1),经公章管理相应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用印。
(2)对内容有修改的地方应经相关领导确认后加盖印章。
(3)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不得开具空白证明。
(4)对已盖印章的文件内容更改时,印章使用人应将原文件交回保管人销毁并记录之后,重新办理加盖印章手续。
(5)印章保管人在加盖印章时要严格审查有关文件、合同、资料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不得有涂改部分。
(6)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7)印章保管人不得在审核手续不完备的文本上加盖印章。如遇特殊情况,相关领导无法签字,需在电话通知领导认可的情况下盖章,并督促使用人事后补齐签字。
(8)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时,印章保管人用印的,印章保管人承担一切责任;手续齐全,出现问题由申请用印人及审批人承担相应责任。
(9)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办公室主任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10)公章原则上不应带出机关使用。如确需带出使用时,须经办公室主任、相关局领导同意并填写《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附件2)方可带出。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政务服务中心及市长热线办公室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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