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市场准入科
发布时间: 2023-12-19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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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有: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1)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无需提交);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除外);已领取纸质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的缴回登记证、代表证(遗失除外)。
49.申请企业登记时使用“移动申报”APP进行身份实名验证的目的是什么?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在企业登记环节进行身份实名验证,主要是为了有效防控通过冒用他人或虚假身份骗取登记注册的行为,可最大程度保障企业登记事项的真实性,保护相关申请人的权利。
50.申请人办理哪些业务需要下载“移动申报”APP进行注册及身份证实名认证?
答:申请人网上办理、到登记窗口(含直接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到窗口登记及通过网上预审后转至窗口登记)办理企业设立登记业务时,需要下载“移动申报”APP进行注册及身份实名认证。申请人办理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时,涉及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联络员等自然人主体或法人主体变动的均需进行身份实名认证,同时企业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也需进行身份实名认证。
51.“移动申报”APP如何下载?
答:(1)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申办平台”页面扫码下载“移动申报”APP。(2)通过各大网站搜索引擎查询“移动申报”APP进行下载。
52.如何使用“移动申报”APP进行注册及身份实名认证?
答:相关申请人下载“移动申报”APP,在APP首页“用户认证”-“身份认证”中,依次填写姓名、身份证号、证件有效期开始日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实名登记手机号、密码等信息完成用户注册,进行刷脸比对,完成本人实名验证,并自行设置“是否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设定“办理截止日期”。身份实名认证可进行自然人身份认证和法人股东身份认证。
53.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应怎么办?
答: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进行实名验证。但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54.申请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答: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5.申请查询企业登记管理档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登记管理权限办理登记档案查询。申请查询企业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2)企业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3)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登记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登记档案内容涉及登记机关内部审批文件的,在办理涉及登记机关案件时方可查阅。
56.公司更换登记联络员时,应如何办理?
答:(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信息填报”模块,选择登记机关“内蒙古”,“企业联络员变更”可更换企业新联络员。(2)公司更换登记络员也可通过各登记机关窗口备案,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7.对于“住改商”,即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有哪些要求及规定?
答: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将住房改成商业用房的,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没有任何禁止的规定;二是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
住宅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和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危险废物储存和经营等;不得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生产经营活动。
住宅类建筑和其他非商业用途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58.企业跨区域经营是否需要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答:市场主体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后,需在全区范围内多地经营、增加经营地址的,可自主选择经营地登记机关备案,无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从事法定许可经营项目必须办理分支机构的除外。
59.企业歇业应注意什么?歇业时长及如何恢复与公示?
答:企业自主决定歇业的,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2)企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3)企业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企业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企业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0.企业如何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答:(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2)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4)公示期届满后,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