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法规宣传科
发布时间: 2024-05-22 08: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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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4〕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我区营商环境“忧”在基层》(调研报告第2期)上的批示精神,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牵头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先后征求了12个盟市、50个区直部门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入驻服务、交易服务、服务评价、监督管理、附则七章43条。
(一)总体目标。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平台、资源共享”原则,明确中介超市服务范围,规范中介超市的运行、服务和监管,从制度上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二)适用范围。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已列入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原则上通过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常态化征集列入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的中介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执行。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通过中介超市采购中介服务。
(三)职责分工。各级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平台建设,受理平台运行咨询、建议和投诉,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行政权力实施部门负责及时清理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审核资质添加及变更申请,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处理行业管理有关的中介服务咨询、建议和投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入驻服务。明确了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入驻,每隔三年须在线签署承诺书,作出守信承诺。
(五)交易服务。明确了从选取需求公告发布、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回避情形,到选取方式、选取结果、合同签订的全流程相关规定。
(六)服务评价。明确了采购人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双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在中介超市公开。
(七)监督管理。设置各级相关部门的行为负面清单,为中介服务提供了异议处理渠道和争议解决途径,对咨询投诉的受理情形、职责分工、办理时限、违规处理等情形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