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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 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3-09-27 1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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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局机关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原则

  (一)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基本原则为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二)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三)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公务卡的使用与管理、财务人员管理等管理事项。办公室是单位系统内设置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对系统内各单位、科室财务工作的管理监督。

  (四)局机关的公务活动坚持管事和管财分开的原则,公务活动须经各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公务经费支出须经财务人员初审原始凭证,各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经济内容,办公室主任签名审核把关,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审批后,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履行财务报销程序。凡产生公费收支的活动都属于公务活动。除保证机关正常运转的支出之外,其他所有公务活动一律执行管事和管财分开的原则。

  (五)局机关财务管理及日常报销支出由局机关财务分管领导负责,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报销金额未超过2000元的开支,由各科室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经办,各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销内容,办公室主任和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销;报销金额超过2000元未超过1万元的开支,由各科室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经办,各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销内容,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办公室主任和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销;报销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重大开支列入“三重一大”事项,由局机关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后报销,留存会议纪要备查。

  二、预算管理

  (一)年度预算的编制由各科室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相应支出需求、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调整申报,申报人员要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做到完整、准确、及时,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各科室预算编制完成后汇总至财务人员处,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流程提交局机关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

  (二)局机关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预算,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财政拨款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有指定用途的,应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开支。局机关的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支出预算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

  (三)经市财政局批复的单位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经局机关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向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申请,经批复且资金落实到位后,方可开支。

  三、项目资金管理

  (一)项目资金为局机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具有指定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用于保障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推动社会事业发展,由各单位、科室在预算申报时按照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申报,市财政审批拨付。

  (二)项目资金的拨付按专业分类由各科室提出,经过分管领导审核并征求主要领导意见,形成初步分配方案提交局党组会议审核通过,形成党组会议纪要,然后出文向财政局申请下达资金。

  (三)财务人员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资金拨付和使用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做好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四、合同管理

  (一)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质、征信等情况,无经营资质或征信存在问题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2、除单位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后才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需明确授权范围与期限。

  3、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支付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4、每一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

  5、合同文本由业务部门拟定,经办公室、法规宣传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6、合同管理要与预算管理、支出管理相结合,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需履行的支出及时列入年度预算。

  7、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8、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入档。

  (二)合同的履行。

  1、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全面地履行。

  2、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汇报。

  3、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应当在付款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具有下列情形的,财务部门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3)无竣工决算报告的;

  (4)经验收不合格的;

  (5)重大项目无审计报告的。

  4、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办公室、财务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通过方可。

  2、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3、业务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主要领导汇报。

  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5、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四)其他

  1、合同作为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2、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五、收入管理

    财政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财政资金涉及政策性强,需加强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单位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对于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收入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三)单位预算外收入必须划清,收入打入单位对公账户,对经营、服务性收入必须按规定依法纳税。

    六、支出管理

  (一)坚持管事和管财分开的原则

  坚持“先批事后批钱”的原则,公务活动必须事先报请局机关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费用报销一律由局机关财务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审批前须由财务人员和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

  (二)差旅费管理

  1、因公出差按照管事和管财分开的原则,事前都要经局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办理报备手续后才能外出,否则产生的费用自理,财务分管领导一律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2、按照工作性质,因公出差划分为带车公出和不带车公出。带车公出由用车人员履行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后,办公室统一派车,并报销车辆运行费,人员差旅费按照自治区本级差旅费执行。不带车公出报销往返交通费,相关标准按照《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62号)文件执行,超出部分自付。

  (三)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管理

  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按照《车辆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费,否则办公室不承担私车加油、维修、保养、保险、责任事故等产生的任何费用和责任。严禁公车外借,本着谁借车谁负责、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如果外借车辆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批准借车人和司机负责。

  (四)公务接待费用管理

  办公室是局机关执行公务接待任务的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局机关的接待工作。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要求执行。公务接待需提前向办公室报备,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五)报账程序。

  1、出差人员应在回单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国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履行报销手续;经办人员在业务办理完结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2、局机关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并由财务人员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原始票据,经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财务报支。

  3、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无特殊理由并未经批准的超标支出,财务人员一律拒绝报销,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否则、按违规违纪严肃处理。

  (六)财务支出的其他规定

  1、局机关办公、会议、接待等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2、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由承办科室统一采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事项,由承办科室负责按市政府采购方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各类会议、公务活动、业务项目的开支,应由承办科室提出资金计划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由财务人员和办公室主任统一按程序办理审批支付手续,非分管领导包括主要领导和其他人员只提供依据和凭证,不参与不干预正常财务管理和支出的具体事宜。

  4、购买的所有物资、设备(不含低值易耗品)一律办理验收和登记入库手续。使用者应办理领用手续,并负责妥善管理。

  5、人员工资、差旅费等项目的支出,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核算后统一开支。具体标准按市政府及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采购管理

  (一)采购政策规定

  局机关政府采购按照《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内财购〔2019〕1733号)文件执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集中采购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代理机构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标准为8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分散采购可以依法自行采购或者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标准为8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需求部门(单位)按照采购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

  (二)采购执行部门

  局本级采购由需求科室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相关科室组织实施;二级单位采购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三)审批权限

  5万元以下(不含)采购项目局本级由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实施,二级单位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采购项目局本级由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并征求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二级单位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实施;10万元以上(含)采购项目局本级由局党组会研究批准后实施,二级单位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四)采购流程

  1.计划制定。采购执行部门制定采购计划,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中调整的采购预算编报采购计划。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需在内蒙古自治区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采购计划录入,其他采购按照采购预算金额按照权限制定采购计划。

  2.计划审核。办公室财务人员按照审批权限对上报的采购计划是否列入采购预算、采购内容是否符合资产资源配置政策规定、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要求、采购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采购规定的予以审批备案,不符合的退回修改。

  3.采购实施。采购执行部门按照批复的采购方式由部门或选定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并签订采购合同。

  4.采购验收和备案。采购执行部门按照合同要求组织验收并完成备案。验收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并需明确主要负责人。

  (五)采购要求

  1.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规则为电子卖场的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在电子卖场直接进行采购;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采取网上竞价方式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未明确采购规则的采购项目需委托集中代理机构采购。

  2.采购金额8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分散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如需采取特殊采购方式的需按照政府采购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由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未达到80万的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其中5万元以下(不含)采购项目,由部门(单位)通过市场调研比选后直接采购;5万元(含)以上15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项目,由部门(单位) 组成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进行市场调研议价比选后,确定拟定供货商并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15万元以上(含)80万元以下(不含)采购项目由需求单位按照采购金额、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等因素依据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选择符合规定采购方式并填写《部门(单位)自行采购计划审批备案表》报局计划财务科和相关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4.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项目由委托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5. 部门(单位)采用询价参照以下流程组织:

  (1)部门(单位)应组成不少于5人的询价小组,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纪检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通过采购媒体发布采购公告或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送邀请函的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含)的供应,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小组对对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供应商。

  (4)部门(单位)根据成交结果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进行履约验收。

  6. 部门(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自行组织的采购参照以下流程组织:

  (1)部门(单位)应组成不少于5人的谈判(磋商)小组,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纪检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谈判(磋商)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制定谈判(磋商)文件。文件应当明确程序、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谈判(磋商)小组根据采购需求,通过采购媒体发布采购公告或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送邀请函的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含)的供应商,并向其并向其提供谈判(磋商)文件。

  (4)谈判(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磋商)。对于指定品牌或型号的项目,原则上以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没有指定品牌型号或以最低价法进行评审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价格、质量、资信、业绩、售后服务等为综合评价指标,择优确定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5)部门(单位)根据成交结果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进行履约验收。

  7.部门(单位)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自行组织的采购参照以下流程组织:

  (1)部门(单位)根据项目需求,提供符合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依据,要求符合采购法规定的情形,并填写单一来源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计划财务科审批。

  (2)审批通过后由部门(单位)组成单一来源议价小组与拟定供应商进行议价谈判。议价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采购人代表、纪检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部门(单位)根据议价小组最终确定采购金额完成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

  8. 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实施采购,对不依据采购规定,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采购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本规范中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和电子卖场标准依据2020年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部门采购要求制定,如遇上级政策和限额标准调整按上级政策标准执行。

    八、资产管理

    (一)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金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质量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三)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人(使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四)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五)单位不得随意处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全部上缴财政。

    (六)单位因机构改革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公务卡使用与管理

    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的规定,按照《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的规定使用公务卡。

    (一)凡目录规定的强制结算公务支出项目,持卡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公务卡财务报销手续。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局不予受理支付结算和代理记账。

    (二)对于目录规定的鼓励结算公务支出项目,各单位应鼓励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内的公务开支;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需报单位财务部门审核。

    十、财务人员管理

    (一)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它会计资料;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

    5、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6、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7、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8、单位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分管财务的领导与主要领导不能有亲属关系。

    (二)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十一、执行和责任

  (一)局机关财务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财务人员是财务管理的法定责任人,而且局机关财务分管领导是财务支出的唯一审批责任人,实行“一支笔”审批。其他任何人的签字都不得作为财务支出的依据。

  (二)局机关公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务人员和财务人员,按照《公务员管理条例》以及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制度由局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