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政务服务科
发布时间: 2023-09-27 1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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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工作机制,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切实巩固提升党政机关“两优”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规范“两优”清单事项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两优”清单动态调整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两优”清单,是指已公布的部门“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包括外部事项清单和内部管理事项清单。
第三条 动态调整包括新增(承接)、变更、下放和取消事项,应按照程序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各科室、市政务服务中心是“两优”清单动态调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提出调整的事项内容和依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优”清单需要进行调整:
(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需要新增、取消、下放或变更的;
(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放政务服务事项,需要取消或者承接的;
(三)行政机关实施机构改革、重大关键领域改革,导致权责主体或职能职责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承接或新增、取消、下放、变更的;
(四)国家、自治区发布新的实施规范需要调整办事指南的;
(五)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放管服”改革举措,需要进一步“减时限、减环节、减材料”的;
(六)因各科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要求或自身工作需要,对机关内部管理事项进行优化的;
(七)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 确需对“两优”清单进行调整的,由各科室、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取消和下放的外部事项(内部管理事项)情况统计表》和《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清单(外部事项、内部管理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外部事项报改革推进科审查,内部管理事项报政务服务科审查,最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调整。涉及多个科室的,由主要科室牵头、其他科室配合,对于有争议的,报请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两优”清单调整事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变更外部事项相应信息,并在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两优”专栏及局机关门户网站上公示外部事项和内部管理事项调整情况。
第八条 各科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对调整的职权事项要及时公布办事指南、办事要件、办理时限、网上办事指引等,推动同一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事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业务办理项拆分标准、法定中介服务等要素标准统一。
第九条 “两优”清单动态调整遵循权责一致、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便民高效、创新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两优”清单进行整体调整时,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两优”清单调整应当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